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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与规划学院学生党员在设计院实习期间管理办法

时间:2008-03-18 浏览量:

建筑与规划学院学生党员在设计院实习期间管理办法
按教学计划要求建筑学专业学生于第四学年下学期进行为期半年的设计院实习,为更好地对学生党员进行管理和监督,并自觉接受当地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根据《党章》第一章第八条、第九条有关规定,特制定此办法:
1、学生党员在实习期间要自觉学习党的理论知识和有关文件精神,每两个月至少要写一份思想汇报或学习体会,并及时邮回学生支部,实习期间不能少于两份。
2、学生党员在实习期间也必须及时缴纳党费。
3、学生党员在实习前,应开具临时党组织关系介绍信,若实习单位无党组织,学生党员必须向学生支部说明,并提供实习单位负责人联系方式。
4、学生党员在实习前必须到学工办领取《建筑学专业学生党员设计院实习期间评价表》,认真填写,并于返校后交回学生支部,如实习单位不止一个,则每个单位都必须有评价。
5、如学生党员在实习期间转正,必须按党支部通知要求,及时返校履行相关手续.
6、学生党员到达实习单位后,必须及时向学工办反馈信息,确定联系方式。
7、设计院实习评价结果作为学生党员奖惩的重要依据,装入本人档案。
8、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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